關於我們

民國68年10月28日,由本縣籍藝術界前輩:袁樂民、夏國賢、陳忠藏、劉松圍、黃光明、吳忠雄、張松柏、陳碧雲、張茂坤…等人,於宜蘭市民眾服務分社集會討論「宜蘭縣68年美展暨成立美術學會籌備會」,由袁樂民先生擔任主席;會中決議美展名稱為「首屆蘭陽美展」,組織名稱為「宜蘭縣美術學會」,並推舉夏國賢先生為召集人、袁樂民先生負責起草章程及申請立案。

「首屆蘭陽美展」於當年12月假宜蘭市救國團青年育樂中心展出書法、國畫、西畫、雕塑、奇石、盆栽等作品四百餘件,創宜蘭縣美術展覽歷年之最。同時,於宜蘭市圖書館二樓會議廳,由當時國民黨宜蘭縣黨部主任委員黃家策先生擔任發起人,召開宜蘭縣美術學會創會第一次會員大會,陳忠藏先生獲選為首任理事長,吳忠雄、劉松圍、林哲文、蔡承助、陳忠慧、林明雄、黃恒男、陳碧雲為首屆理事,林焰瀧、潘昭男、張茂坤為首屆監事,王文志為總幹事,會員共計47人。旋即於12月23日獲宜蘭縣政府准予立案,並頒發證書。


 69年元月5日於羅東「野品茗茶藝館」召開宜蘭縣美術學會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由理事長陳忠藏擔任主席,決議每年八月舉辦「宜蘭縣美術學會美展」、訂定會務發展方針、活動目標及組織工作小組:

  1. 教學觀摩研究組〈陳忠慧擔任〉。
  2. 出版編輯組〈張松柏、吳忠雄擔任〉。
  3. 展覽佈置組〈林哲文擔任〉。
  4. 海報宣傳組〈林明雄擔任〉。
  5. 聯誼活動組〈林焰瀧擔任〉。
  6. 會務組〈王文志擔任〉。
  7. 會計組〈聘任〉;

就此展開宜蘭縣美術史往前邁進的一頁。

 

宜蘭縣美術學會 章程

. 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經會員大會修正實施
.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 經會員大會修正實施
. 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經會員大會修正實施,宜蘭縣政府府社行字第0910003094號文備查                                              
.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經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宜蘭縣政府94.03.01府社合字第0940020539號函備查
.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廿四日,九屆十次理監事會通過提請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宜蘭縣政府95.12.28府社合字第0950159701號函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組織法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宜蘭縣美術學會」。
  第 三 條:本會以增進宜蘭縣美術發展,研習世界美術教育,促進社會和諧,美化人生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宜蘭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當任理事長指定之處所。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美術教學。          二、研究美術教育及技能。
            三、舉辦美術及觀摩活動。    四、出版美術有關書刊。
            五、其他有關美術教育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本會會員區分為預備會員及正式會員。凡從事美術類工作並贊成本會宗旨者,經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得成為本會預備會員。俟理事會審核通過後為正式會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之一切活動。
            二、提案權及表決權。預備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本會設備及舉辦各種事業上之利益。
  第 八 條: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參加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    二、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三、擔任本會新推派或選派之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其他依章程應盡之義務。
  第 九 條:本會會員,如有違反章程或損害會譽者,予以停權或除名。
如停權須經理事會通過;如除名需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 條:本會設理事十三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經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理監事因故出缺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並補足原任期為限。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三人。
            監事會由監事中選常務監事一人。
  第十二條: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任期壹屆三年,並得連任一屆。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議召集會員大會事項。 
二、 二、執行大會決議案及章程所規定任務。
  第十四條: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 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二、處理平常會務。
            三、理事長因故不能處理會務時,代行理事長職權。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二、監督本會之會務處理。
            三、稽核本會財務。
  第十六條: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監事會之決議案。二、召集監事會議。
  第十七條:本會必要時得設顧問若干人、榮譽理事長一人及榮譽理事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經常務理事通過後聘請之,其任期均與同屆之理監事同。
  第十八條:本會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則解任:
一、 會員資格喪失者。 二、因不得已情事經理監事會議准其退職者。
三、無故連續缺席理監事會議二次者。
  第十九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必要時得設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工作津貼。總幹事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後聘之。會務工作人員由總幹事提經理事會聘任之。
  第二十條:本會得因實際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

第五章  會      議
  第卄一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經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書面請求召開臨時大會。
  第卄二條:會員大會之召集由理事長於開會前十五天通知之,但有緊急事項召開臨時會議者,不在此限。
  第卄三條:會員大會以會員超過半數以上之出席為法定人數。
  第卄四條: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卄五條:本會會員聯誼會,視財源情形舉辦之。

第六章  經      費
  第卄六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  二、會員常年會費。
            三、政府補助。    四、樂捐。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會費標準均由會員大會決定收取之。
第卄七條:本會於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卄八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項,得依照人民團體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精神,另訂本會章程實施細則辦理之。
  第卄九條:本會會員美展一年舉開一次。
  第卅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呈報宜蘭縣政府核准施行,修正時亦同。

 

宜蘭縣美術學會       章程實施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經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大會核定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九屆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細則依本會章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所稱之「預備會員」,必須入會期滿一年後,備妥入會申請資料,接受理事會審查。新會員之入會申請單如未獲通過,亦必須期滿一年後使得再次送件審查;本會預備會員不得參與年度會員美展之展出。
第三條:新會員之入會申請案,係由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審查;以半數以上之理事出席,並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方為通過。
第四條:新進會員之審查程序,由申請人填妥申請表、繳交之3×5或4×6翻拍作品之彩色相片(不同作品二張)始得送達理事會審查,資料不全者,不予審理。
第五條:對於新會員之入會申請案,其審核結果,本會應於十四日內以會函通知(郵戳為憑);經審核通過之新會員,應於一個月內繳交入會費及年會費(一次繳齊),違者不經理事會在審理,隨即取消其入會資格,並於二年內不再受理其入會申請。
第六條:本會創會會員,經理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禮聘為榮譽會員;榮譽會長得免繳年費,餘權利、義務與會員相同。
第七條:本會章程中所稱之「繳納會費」,期限以每年年度會員美展第一次收截止日期,為當年度最後收費之截止期日。
第八條:未依規定繳納年費者,不得參與當年年度會員美展展出。
第九條:會員因出國、進修、或其他各人之因素,不克參與會內活動,得以書面請假,經理事會核准後,保留其會籍,年會費得暫予免繳,惟期間最常以兩年為限;有特殊之原因者,經由理事會同意,得再予延長。
第十條: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及貧戶證明之會員,年會費得與免繳。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中所稱之「停權」,期間至少一年,最長以三年為限。「停權」係停止其參與任何會內活動,惟積欠年會費必須照常繳納,不繳納者視同自動退會,喪失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遭本會予以除名之會員,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入會。
第十三條:現任本會理、監事、總幹事職務之會員,不得再兼任縣內與本會同性質、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理、監事、總幹事職務;如有兼任應辭去其一,違者由理事會予以停權。
第十四條:會員遭停權之處分,十五日內得以書面向監事會提出申訴;監事會應將調查結果,於三十日內以書面答覆申訴人;監事會除對於理事會之決議有違章程時,得以撤銷原處分外,不得推翻理事會之決議。
第十五條:本實施細則由理監事會,提請會員大會同意後核定實施,修定時亦同。
第十六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核定之日起,開始實施。